揮發性有機氣體(VOCs)的各行業排放標準因地區和行業差異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主要行業和地區的VOCs排放標準概述:
一、國家層面
- 環境質量標準
-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中規定了室內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質量標準值。
- 《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GB/T27630-2011)中設定了乘用車內揮發性有機物的濃度限值。
- 污染物排放標準
-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對多種工業排放源中的VOCs排放進行了規定。
- 針對特定行業,如儲油庫(《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07)、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2-2008)、橡膠制品工業(《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等,均有專門的VOCs排放標準。
- 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對多個行業的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了控制,包括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等化工行業,以及使用這些材料的其他行業。
二、地方層面
各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更為嚴格的VOCs排放標準。例如:
- 北京市:制定了《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501-2007)、《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447-2007)、《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11/1201-2015)等多個地方標準。
- 上海市:也發布了《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33-2015)、《半導體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374-2006)等標準,對VOCs排放進行了嚴格限制。
- 廣東省:制定了《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4/816-2010)等標準,針對特定行業和工藝過程進行VOCs排放控制。
三、行業特定標準
- 集裝箱制造業:對VOCs排放有明確的限值要求,如排氣筒VOCs排放中苯、甲苯、二甲苯及總VOCs的排放限值,以及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濃度限值。
- 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和合成樹脂工業: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修改單,對VOCs排放進行了更為嚴格的控制。
請注意,以上信息僅為概述,具體排放標準可能因地區、行業、時間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應用中,應參考最新的官方發布的標準文件。